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章节_33(2 / 2)

在苏联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之前,这个问题实际上成了在党的会议上的所有争论过程中经常的话题。1990年3月,中央全会决定将有关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提案作为立法倡议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关于这一做法的意义,弗罗洛夫的发言陈述得最确当,他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只是表面上的我国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修正。事实上(这又一次说明为什么在政治改革的收尾阶段需要这样做),同志们,这是真正意义的上转折,是收尾,是政治体制变更的大结局。”


3月11~14~16,间断地举行了中央全会。


无论在中央全会上,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没有就这个问题展开认真的辩论,这一点很有意思。大家对我们就第六条所提出的修正案大体上都较满意,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合宜的妥协。


但除了第六条之外,还有宪法的其他部分,其中包括增加设立总统职位的条款,也是相当重要的。


诚然,在表决之前曾企图从文本中删除关于共产党的叙述,但没有通过。所通过的第六条措词是这样的:”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青年团、社会团体和公众运动,通过他们的当选为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以及其他方式参与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并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很显然,立法者低调承认成立其他政党的可能性,同时也还未下决心不突出共产党。这真是一项模棱两可的决议,但其革命性并未因此而稍减。


第一任苏联总统


第六条的问题同改造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建议一起研究,在祖国历史上第一次设总统职位,这当然不是旨在”出人意外地”通过那项妥协的议案的策略性手段。修正第六条和补充基本法第127条相互之间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前者表明,我们国家将不再是一党制的国家,在一定意义上甚至不再是神权政治的国家,我们将奉行民主制的一项主要原则——思想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后者表明,我们承认民主制的另一项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则:权力分立。


把总统制的形式和这一原则”捆在一起”是否合理呢?我想是的。这一思想的公认的创始人孟德斯鸠,是以限制君主的独裁统治为出发点,同时要求维持能够保障国家的完整性和社会的正常活动的相当强大的政权。这两者兼顾之达成,所依凭的便是在决策集团中的职能分离。国家元首(总统制共和国)或者政府首脑(议会制共和国)实施执行职能和指令职能,但不能参与立法,立法是议会的特有权力;也不能包揽司法,那是司法机关的事情。


毕竟我还是后悔没有立即想到必须以设总统职务来圆满完成我国新政治机构的改造。此外我还坚决否定了我的几位战友和专家们提出的相关建议。而且强调我国政治体制的基础即使在改革之后仍然是苏维埃制度,总统的职位同苏维埃制度很难相容,格格不人。我让我的对立面相信,也许将来我们会采用这种形式,而现在有这么一个重要的革新措施已经完全足够了,那就是以最高苏维埃主席来替代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这种革新措施自身就能扩大国家元首的能力,而且会赋予他许多纯属总统所有的权力。与此同时,他仍然是最高苏维埃的首脑,这就是说,他将与代表们一起从事立法工作,更深人地意识到自己对选民应承担的责任。


可是,事隔几个月之后,我真的相信我是犯了一个错误。我在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期间,从头至尾坐在主席的坐位上,尽力弄清会议所有议题、议程、各委员会工作的细节,这时我明白了,将直接领导议会同其他职能结合起来,体力上是吃不消的。


问题还不止于此。也许,更重要的还在于立法部门和执行机构需要不同的处置问题的方法。这决不是说,两者之间一定会处于持续不断的相互对骂、或者甚至是”战争”状态,一如目前我国最近的情况。两者应当既相互监督,又相互照顾,而我们所选择的方案却排除了这样的可能性。因而,就使分权制结构的一个优越性失去意义。


很遗憾,还有一个理由我明白得太晚了,很可能还是一个主要的理由。有时理论家和政治家所创立的国家机构无论有多么完美,如果得不到社会政治文化和民众心理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这些机构就可能运转不起来。几十年来,我们这里形成了一种对政治局和总书记的特殊的迷信,要求对他们所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绝对服从。这个极有威望,既备受敬重、又令人畏惧的权力之源仿佛已经干涸,并立即在国家的纪律上反映出来。尤其是如今他们的职能已转归最高苏维埃。而按根深蒂固的观念,最高苏维埃在我国可是一个纯属装门面、摆样子的机构。至于这个新议会确实很有权势,要相信这一点很难,至少马上不易做到。同样,就大多数民众而言,他们对政治定义不甚了了,也就难以琢磨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最高苏维埃主席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差别。


总之,设立总统职


请收藏:https://m.shucaiqxsb.com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