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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2 / 2)

9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1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2选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3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同时秦朝还有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秦朝的司法机构则是。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


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勿听”,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


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即令令史”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


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进行宣判。


鞫,审讯。


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叫“乞鞫”。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


同时,在一部有关于秦朝法律描述的典籍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秦朝法律的轻罪重罚程度,这部典籍即便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附近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


在这部有关于秦朝法律例子的典籍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多有关于秦朝“轻罪重罚”策略的例子。


例如,一旦被发现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便量不到一钱也要受到服三巡的徭役惩罚。


而如果直接偷取钱财惩罚则更加严重,一旦被抓到偷窃他人钱财一钱以上便要被立刻砍去左脚,并且服城旦苦役。


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很明显发现,严苛的刑罚成为了秦朝法律的最基本特色之一,了。


残酷无情的严厉刑罚在秦朝年间的确客观意义上帮助了社会治安的稳定性,但也致使民众处于一种惶惶不可终日的恐慌情绪之中,这也为秦朝日后的不得民心埋下了伏笔。


所以尽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但这个封建王朝却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将法律延伸到民众生活的各个角落的政权,大到王公贵族的出行礼仪,小至平民百姓的衣着细节在秦朝法律中都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我们再举一个来自于《法律答问》中的例子:秦朝法律对于普通百姓穿鞋这样细致的事情都有着明确的文字规定,“毋敢履锦履”意为不准百姓穿着锦履。


还有一些关于百姓日常生活细节的规定更加离谱,其中“步过六尺者有罚”更是将秦朝法律严苛性推向了高峰。


严苛的法律为大秦王朝创造了一个看似“井井有条”、“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氛围,但其实在这看似祥和的表面之下却暗流涌动,过于严酷的法律让百姓虽敢怒但不敢言。


这种情绪在日后秦始皇驾崩之后如潮水一般喷涌而出,最终也成为秦朝二世而亡的一大重要原因。


综合来看,秦朝的法律虽在立国之初起到了非常好的稳定社会效果,但这样的法律却并不适合长治久安,过度严苛以及压抑的社会情形完全不利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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